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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来源:公司资讯 | 2021.11.29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据悉,针对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 况和新业态,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 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办法》调 整范围;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 领域的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

(三)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其中,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 正常使用网络。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 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 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 入广告。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 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 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 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此外,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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